(2017)吉0523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辉南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天晨强制交出土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辉南县国土资源局,王天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23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辉南县法定代表人梁传惠,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兆鹏,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熊晓辉,吉林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王天晨,男。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王天晨拒不交出被征用土地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兆鹏、熊晓辉,被申请执行人王天晨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有关部门批准,为改善我县医疗环境,落实中医院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关于辉南县人民政府2015年第2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5】357号)批准,被依法征收,用于中医院项目建设。辉南县人民政府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关于辉南县人民政府第2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5】357号)的规定,已制定了该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审查,该方案符合征地补偿安置法定政策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12月下达《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公告》。涉及对该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已划拨至被申请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并由村委会组织发放,我局土地收购贮备中心委托辉南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进行拆建,拆迁区域王天晨位于朝阳镇城东村所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333平方米,至今未领取补偿又不交还土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25日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现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王天晨拒不交出被征用土地的事实与申请执行人的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王天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2005年《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交出被征收的土地。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辉国土资限决字【2016】08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由辉南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志武审判员 穆晓华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