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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铜陵市御丫食品加工店、李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市御丫食品加工店,李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御丫食品加工店,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栋*号*层东侧,注册号为340704600000043。经营者:包孙宝,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磊,男,汉族,1969年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上诉人铜陵市御丫食品加工店与被上诉人李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皖0711民初83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铜陵市御丫食品加工店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上诉人铜陵市御丫食品加工店主要营业地在铜陵市铜官区义安北路,应由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磊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政府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上诉人铜陵市御丫食品加工店的经营场所系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17栋1号楼一层东侧,属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对本案实施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铜陵市御丫食品加工店提出其加工店主要营业地在铜陵市铜官区义安路,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策审判员 杨 莉审判员 王继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韦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