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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瑞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瑞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990号申请人: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福州道1197号、1172号。法定代表人曹治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景瑞瑞,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景瑞瑞、潘燕丽、景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认为被申请人景瑞瑞存在逃避履行债务的可能,故申请对被申请人景瑞瑞名下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景瑞瑞(公民身份号码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生态城××大道××号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