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蔡新玲与陈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玲,陈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647号原告蔡新玲,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陈鹏,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新玲诉被告陈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新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蔡新玲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王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