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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蔡新玲与陈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玲,陈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647号原告蔡新玲,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陈鹏,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新玲诉被告陈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新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蔡新玲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王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