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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孔维德与关昌华、戴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维德,关昌华,戴宏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313号原告孔维德,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关昌华,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被告戴宏伟,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郭勇,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维德诉被告关昌华、戴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孔维德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撤销对被告关昌华的诉讼,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撤销对被告戴宏伟的诉讼。经审查,原告孔维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维德撤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东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敬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