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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世军与张云娟、张力也、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军,张云娟,张力也,付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号原告:陈世军,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张云娟,女,1959年1月9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力也,男,1986年1月5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付慧,女,30岁,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陈世军与被告张云娟、张力也、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世军担。审 判 长 徐 娜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