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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与区志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12执1166号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区志成。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区志成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刑初11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03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单位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12执11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曾顺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