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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执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兴全与被执行人邱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全,邱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兴全,男,汉族。被执行人:邱建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全与被执行人邱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邱建民履行2400元,张兴全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予以免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陕0222执12号案件的执行;二、关于本院(2016)陕0222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剩余部分,张兴全可另行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同 刚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