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付兵诉段和平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兵,段和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860号原告王付兵,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付集镇人。被告段和平(又名马和平),男,汉族,约50岁,泽州县大东沟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兵诉被告段和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付兵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付兵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付兵负担25元。审判员 李志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