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段治东与重庆溪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治东,重庆溪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046号原告:段治东,男,汉族,1981年3月20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重庆溪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凤笙路15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3TWY08。法定代表人:杨洪。原告段治东诉被告重庆溪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段治东于2017年5月22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段治东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刘 宇人民陪审员 周生珩人民陪审员 吴卿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俊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