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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执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陶小妹、梁仙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小妹,梁仙贵,廖桥连,陶凤珍,陶李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陶小妹,女,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梁仙贵,男,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廖桥连,男,195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陶凤珍,女,195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陶李铭,男,200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陶凤珍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朔县支行西街分理处账号为62×××74的账户存款及陶凤珍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阳朔支行账号为37×××10的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廖桥连、陶凤珍、陶李铭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依法应解除对其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陶凤珍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朔县支行西街分理处账号为62×××74的账户存款人民币85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陶凤珍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阳朔支行账号为37×××10的账户存款人民币8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成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