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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恢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喜春与郑永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春,郑永民,司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恢582号申请执行人刘喜春,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被执行人郑永民,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司占平,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喜春与被执行人郑永民、司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刘喜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恢5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义然审判员  张德臣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