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恢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喜春与郑永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春,郑永民,司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恢582号申请执行人刘喜春,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被执行人郑永民,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司占平,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喜春与被执行人郑永民、司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刘喜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恢5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义然审判员 张德臣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