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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商旭霞、张宁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旭霞,张宁华,黄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商旭霞,女,汉族,1978年1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张宁华,男,汉族,1975年9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黄晶晶,女,汉族,1981年12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旭霞与被执行人张宁华、黄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05,8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4,487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