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株洲市城郊荷塘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刘娟、陈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城郊荷塘铺农村信用合作社,刘娟,陈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510号原告株洲市城郊荷塘铺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唐文辉,系该社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学文,男,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左婉,女,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娟,女,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被告:陈群,女,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原告株洲市城郊荷塘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刘娟、陈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城郊荷塘铺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城郊荷塘铺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城郊荷塘铺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1484元,由原告株洲市城郊荷塘铺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屈媛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