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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司广富与被执行人钱连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广富,钱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970号申请执行人司广富,男,汉族,1969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钱连荣,男,汉族,1958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申请执行人司广富与被执行人钱连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霞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钱连荣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钱连荣名下车牌号为苏A×××××号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钱连荣名下车牌号为苏A×××××号汽车(发动机号码572624X,车架号:LGBP12E05EY258953)东风日产牌汽车进行评估,并依法公开进行了拍卖。经依法拍卖,竞买人姜某某以44200元竞买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裁定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钱连荣名下车牌号为苏A×××××号汽车的查封措施。二、被执行人钱连荣名下车牌号为苏A×××××号汽车归竞买人姜某某所有。三、将原登记在钱连荣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号汽车变更登记至竞买人姜某某(320822196XXXXX)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龚明顺代理审判员  林志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红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