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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化香莲与吴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香莲,吴建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674号原告:化香莲,女,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民,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原告化香莲与被告吴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化香莲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化香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怀中审 判 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张跃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盼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