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300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罗某,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菊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何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佳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