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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史江峰与昝宝海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江峰,昝宝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8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江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昝宝海。上诉人史江峰因与被上诉人昝宝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通知催告,上诉人史江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史江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剑峰审判员 马祖荡审判员 张   晨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捍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