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贵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31刑初54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王贵均 出生日期 1963年11月12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 犯罪前科 2007年6月15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3年3月19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4月18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蒲检公诉刑诉〔2017〕54号 指控事实 2016年11月16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王贵均饮酒后驾驶川A×××41号小型轿车沿蒲江县鹤山镇飞虎路由朝阳大道方向往育才路方向行驶至飞虎路与飞龙路交叉路口时,与路边电杆及道路标牌发生碰撞,造成车辆、电杆、道路标牌受损。经检验,被告人王贵均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80.7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 意见 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 审理查明事实与起诉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贵均饮酒后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贵均积极赔偿因事故毁坏的道路标牌。 判决 理由 被告人王贵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贵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贵均有犯罪前科,对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贵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贵均积极赔偿因事故毁坏的道路标牌,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王贵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判决 日期 审 判 员 余彦霖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