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执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鲁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1893号申请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组织机构代码:76549811-1)被执行人:鲁斌,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塔石镇柯泉村泉塘下泉塘山59号申请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鲁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浙0825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7242.97元及利息7754.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47242.97元及利息7754.3元。通过对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财产及相关信息,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825执18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