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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伟与袁长宝关于确认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伟,袁长宝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特32号申请人:李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人:袁长宝,现住吉林省磐石市。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伟与申请人袁长宝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伟与袁长宝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22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李伟一次性赔偿申请人袁长宝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及康复费、交通费共计98600元,此款于2017年5月24日前给付完毕,此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伟、袁长宝关于2017年5月22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蔡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