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重庆神行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唐高阳孙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神行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高阳,孙毅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16号原告:重庆神行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磨盘山1号第二栋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8320XE。法定代表人:易小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忠普,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高阳,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孙毅,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神行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高阳、孙毅车辆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神行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神行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神行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重庆神行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霞审 判 员  张科科人民陪审员  刘军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