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334号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岳池县九龙镇园田巷三幢1、2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林,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唐前,男,1987年6月2日出生,住岳池县九龙镇东外街“东城假日绿洲”小区*栋*楼**号。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