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孙安全与郫县鑫恒兴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安全,胡昌会,郫县鑫恒兴石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孙安全(一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3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胡昌会(一审被告),女,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琨,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博文,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郫县鑫恒兴石材经营部。经营者:蔡瑞凤,女,汉族,1989年11月2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孙安全、胡昌会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郫县鑫恒兴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3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孙安全、胡昌会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天勇审判员 肖 忠审判员 黄 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