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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孙安全与郫县鑫恒兴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安全,胡昌会,郫县鑫恒兴石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孙安全(一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3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胡昌会(一审被告),女,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琨,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博文,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郫县鑫恒兴石材经营部。经营者:蔡瑞凤,女,汉族,1989年11月2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孙安全、胡昌会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郫县鑫恒兴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3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孙安全、胡昌会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天勇审判员  肖 忠审判员  黄 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