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吴丽雄与王飞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雄,王飞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执35号申请执行人:吴丽雄,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委托代理人:赖宝云,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飞鹏,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申请执行人吴丽雄与被执行人王飞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由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为便于案件处理,本案宜指定清远市清城区人���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5291号仲裁裁决书指定由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的(2017)粤18执35号执行案作销案处理。三、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10日内与本院进行案卷移送交接手续,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四、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上述案件,并向我院执行局报告执行结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以昌审 判 员 赵永华审 判 员 罗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俊飞书 记 员 张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