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象州县人民法院、黄培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州县人民法院,黄培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象州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395号。被执行人黄培球,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西武宣县。象州县人民法院与黄培球罚金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象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培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依法査询被执行人黄培球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状况,均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在短时间内无法执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象州县人民法院(2013)象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