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韦某1、韦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1,韦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11号申请执行人韦某1,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韦某2,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执行韦某1与韦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韦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某2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某2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某2在中国农业银行马山县支行账号XX×××XX内存款元至本院单位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银行马山县支行;账号:XX×××XX;户名:马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蓝耀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