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6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同和润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信显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同和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信显示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99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同和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工业区西发C区1栋厂房三楼之一(1)(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69250914-9。法定代表人苏博。委托代理人柯琪瑞。被执行人深圳市万信显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工业城21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83339B。法定代表人朱焕泉。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同和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万信显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212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向支付申请人货款72332.9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410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16元,案件受理费1620元,保全费1255元,承担执行费985元,共计人民币8061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万信显示器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0616.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丹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远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