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4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付某、乔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乔某,李某,胡某,宿州市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某,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生,住埇桥区。申请执行人:乔某,男,汉族,1973年7月30日生,住埇桥区。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生,住埇桥区。被执行人:胡某,女,汉族,1964年6月11日生,住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符离镇符北工业园区206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某、乔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胡某、宿州市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16年12月2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宿州市琪瑜服装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3924平方米(土地证号:国用2015第Y20150**号)及地面附属办公楼一栋,但因不能对该土地进行处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波审 判 员 石少一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