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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民辖终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杜慎国与江双清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慎国,江双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慎国,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上诉人(��审被告):江双清,男,195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波,常德市西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杜慎国因与被上诉人江双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802民初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杜慎国上诉称,上诉人依据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生产火锅炉具,其生产、销售地均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张家界市永定区是该合伙协议的履行地。依据法律规定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作出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7)湘0802民初11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江双清答辩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伙协议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伙开发生产火锅炉具,火锅炉具的生产地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因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张家界市永定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杜慎国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案由是合伙协议���纷,上诉人基于合伙协议起诉被上诉人,并不是对个人合伙提起诉讼,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湘0802民初11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坚审 判 员  唐亚平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艺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