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行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党琴、唐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党琴,唐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13行终18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党琴,女,汉族,1957年5月6日出生,住唐河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赵文涛,任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刘炎森、王军,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郭党琴为治安处罚行政管理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7号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7月25日,唐河县源潭镇村民郭党琴到郑州市黄河迎宾馆中央巡视组驻地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以向巡视组举报县委书记为由,实则是为了反映其丈夫当电工时被电身亡而不服法院判决的问题。被唐河县驻郑州值班组的工作人员拦截并遣返回唐河县。2016年7月26日,唐河县公安局作出唐公(源)行罚决字(2016)0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郭党琴行政拘留10日。处罚决定书当日送达原告,并当日将郭党琴送唐河县拘留所执行拘留。原告郭党琴不服被告的处罚决定书,遂于2017年1月17日提起行政诉讼。社旗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郭党琴到郑州市黄河迎宾馆中央巡视组驻地上访,欲向中央巡视组揭发、控告唐河县委书记违法乱纪问题,但实际是去为其丈夫当电工时被电身亡,不服法院的判决而上访。依据中央巡视组受理范围:“主要受理反映省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执行政治纪律和选拔任用干部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即使原告郭党琴上访所反映的是县委书记违法乱纪问题,也不属于中央巡视组受理范围。因此,原告郭党琴为反映其丈夫当电工时被电身亡而不服法院判决的问题,以控告县委书记为由到中央巡视组驻地,属于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告唐河县公安局在对原告郭党琴行政处罚前已告知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权陈述和申辩。因此,被告认定原告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对原告郭党琴作出唐公(源)行罚决字(2016)055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唐河县公安局作出的唐公(源)行罚决字(2016)0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郭党琴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上诉称:上诉人2016年7月25日上午7点,在郑州市黄河宾馆中央巡视组驻地旁边路上,被唐河县公安局安排人强行将上诉人押回唐河,行政拘留10天。1、从时间上来说,发生在上午7点,属于非工作时间,当时中央巡视组的工作人员还没有上班,上诉人并没有见到中央巡视组的工作人员;2、从地点上说,当时发生在中央巡视组驻地旁边路上,上诉人并没有进入中央巡视组驻地,更没有给工作人员递交举报材料;3、上诉人在中央巡视组驻地旁边路上时,并没有大吵大闹、拉横幅等行为,并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4、在郑州时,贾付亭、王胜博、党源钦、贾炎、杨文俭、袁德国在现场,他们出伪证,指控上诉人非法上访;5、上诉人去反映韩奎生、和学民违法违纪和贪污腐败问题属于宪法赋予公民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而不是非法上访。因此,认定上诉人非法上访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7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被上诉人唐河县公安局答辩称:我局依法询问郭党琴,郭党琴提出到中央巡视组驻地,是因为其丈夫当电工期间被电死一事法院判决不公,为其丈夫讨公道,找巡视组上访的,也并非行政起诉书中提到的举报韩奎生。中央巡视组驻地黄河迎宾馆是公共场所,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滞留和聚集,信访人应该到相关信访接待部门反映自己的问题。我单位民譬是接到上级交办出警,根据法律规定对郭党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合法的。现请求驳回郭党琴的上诉。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相一致。本院认为: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上诉人经常居住在被上诉人管辖区域,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享有管辖权。《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2016年7月25日,上诉人到中央巡视组驻地郑州市黄河迎宾馆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一审法院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社旗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7行初4号行政判决。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尹乐敬审 判 员 王伟凯代理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