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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艾元吉与罗杰忠李世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元吉,罗杰忠,李世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1民初3278号原告:艾元吉,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会祥,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杰忠,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李世碧,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艾元吉与被告罗杰忠、李世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黎朝廷于2017年5月18日在龙水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元吉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会祥、被告李世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杰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元吉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归还借款2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为止。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6日,二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二被告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催收未还,现诉至法院。被告李世碧辩称,我与罗杰忠系夫妻关系。借款属实,愿意还钱,不计算利息,也在想办法还钱。但因生意亏损,生活困难,现在的确拿不出来钱。被告罗杰忠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二被告向原告分两次借款合计20000元。2014年4月16日,被告罗杰忠、李世碧向原告艾元吉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明“今借到艾元吉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圆。借款人:罗杰忠、李世碧”。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罗杰忠、李世碧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条原件一份、二被告夫妻关系打印件一份,到庭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结合原告举示的借条,可以认定原告艾元吉与被告罗杰忠、李世碧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艾元吉有权随时要求二被告归还。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原告诉请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未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杰忠、李世碧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艾元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艾元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罗杰忠、李世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朝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祥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