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蔡旭良与冯志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旭良,冯志喜,蔡旭良,冯志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418号原告:蔡旭良,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现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冯志喜,男,成年人,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蔡旭良与被告冯志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蔡旭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蔡旭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刘智英人民陪审员 计晋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