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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蔡旭良与冯志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旭良,冯志喜,蔡旭良,冯志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418号原告:蔡旭良,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现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冯志喜,男,成年人,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蔡旭良与被告冯志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蔡旭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蔡旭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刘智英人民陪审员  计晋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