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芳与姚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芳,姚大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8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芳,女,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代县棉织厂退休职工,住山西省忻州市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大庆,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太原晋机厂退休职工,住太原市。上诉人刘芳因与被上诉人姚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6)晋0108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芳认为上诉证据不充分,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刘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峻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郝文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