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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兰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平,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娜,女,汉族,1996年2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代表人:许国军,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男,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客户经理。上诉人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娜、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10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22日以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98元,减半收取1899元,由上诉人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力珍审判员  张文清审判员  胡宏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