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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佳丽与周雪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佳丽,周雪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1093号原告:严佳丽,女,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忠,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雪强,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佳丽与被告周雪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佳丽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佳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雪江代理审判员  朱谷玥人民陪审员  谢晓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