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佳丽与周雪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佳丽,周雪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1093号原告:严佳丽,女,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忠,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雪强,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佳丽与被告周雪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佳丽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佳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雪江代理审判员 朱谷玥人民陪审员 谢晓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