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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尹某某1、尹某某2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1,尹某某2,尹某某3,尹某某4,尹某某5,尹某某6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1刑初43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1,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2016年7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尹某某2,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尹某某3,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尹某某4,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马德福,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尹某某5,男,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尹某某6,男,199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7〕第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1、尹某某2、尹某某3、尹某某4、尹某某5、尹某某6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静、王玉表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及被告人尹某某4的辩护人马德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1、尹某某2、尹某某3、尹某某4、尹某某5、尹某某6六人驾驶一辆白色奇瑞轿车在邢台市区与一辆出租车剐蹭后逃跑,因出租车一直紧追不放,尹某某3提出将出租车引至偏僻山区后殴打出租车上的人,后尹某某3等人将出租车引至邢台县西黄村镇天梯山附近,下车后用石块将出租车砸坏,将出租车司机王某1打伤。经评估,出租车损失为2153元。经鉴定,王某1伤情为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尹某某1、尹某某2、尹某某3、尹某某4、尹某某5、尹某某6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尹某某1、尹某某2、尹某某3、尹某某4、尹某某6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尹某某1、尹某某2、尹某某3、尹某某4、尹某某5、尹某某6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4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某某4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征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1、尹某某2、尹某某3、尹某某4、尹某某5、尹某某6六人驾驶一辆白色奇瑞轿车在邢台市区与一辆出租车剐蹭后逃跑,因出租车一直紧追不放,尹某某3提出将出租车引至偏僻山区后殴打出租车上的人,后尹某某3等人将出租车引至邢台县西黄村镇天梯山附近,下车后用石块将出租车砸坏,将出租车司机王某1打伤。经评估,出租车损失为2153元。经鉴定,王某1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1、尹某某2、尹某某3、尹某某4、尹某某6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六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六被告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尹某某5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月27日晚上,其和尹某某3、尹某某6、尹某某4喝完酒后又叫上尹某某1、尹某某2到邢台市唱歌,大概11点半左右尹某某1驾车拉着其他的人回家,在中兴路和八中街交叉口附近,汽车和一辆出租车发生剐蹭,尹某某1没有停车,后面那辆出租车就一直追。后来换成尹某某6开车。走到中兴路和滨江路桥上,尹某某3说他今天就想打后面车的司机,后来车一直开到天梯山那里,停下后出租车也停了下来,尹某某1下车就冲了过去,其和尹某某2、尹某某4也下了车,尹某某3想下车但衣服被车挂住了,尹某某1就从路边捡了一块石头,砸在了出租车的侧窗,出租车司机手伸出来拿了一个扳子,尹某某2冲上去把扳子夺了下来,用扳子砸了前挡风玻璃,他俩乱打乱砸一通,后来尹某某6给尹某某3打开车门,尹某某3最后一个下车,尹某某2和尹某某1基本打砸完了,出租车司机下车后跑了,他们也上车走了。其没有动手。他们开的车是一辆白色奇瑞轿车,是尹某某3的车。2、被告人尹某某6供述与辩解,2016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尹某某3、尹某某4、尹某某5吃饭后叫上尹某某1和尹某某2一起去邢台市唱歌,晚上11点多开车回家,路过八中街和中兴路交叉口的时候,其感觉车晃了一下,有剐蹭的声音,其就问司机尹某某1,尹某某1没有回答,尹某某3说走吧别管他,然后继续开车向西走,发现有一辆出租车一直追他们,走到滨江路口时,尹某某3说今天就想打他(出租车司机),后来换成其开车。走到运管站附近时,尹某某5说不行就停车和对方商量一下赔偿对方,尹某某3让继续走,后尹某某3又提出要打出租车司机,尹某某1说开到天梯山那里再打他,其就继续开车到了天梯山附近,尹某某3让其停车,出租车也在后面停了下来。尹某某1下车往出租车那里了,后面的人也陆续下车,尹某某3的衣服让车门挂住了,让其帮他开门,过了四五分钟,他们都回来了,让其开车回家了。在车上他们说把出租车玻璃砸了。车是尹某某3的,其听尹某某3的话。尹某某3说打出租车司机的时候,其他人没有吭声。3、被告人尹某某4的供述与辩解,当晚唱完往回走的路上,发生剐蹭后,尹某某3说跑吧,尹某某1就开车走,后面的出租车一直追。后来尹某某3提出打出租车司机,其他人谁也没有吭声,最后走到天梯山附近,尹某某1第一个下车,捡了个东西把出租车驾驶座一侧的玻璃砸了,尹某某2第二个下车,其和尹某某5也下车了,过了一会儿,尹某某3也下车了,尹某某2和出租车司机夺扳子,之后尹某某2把车玻璃砸了,尹某某1伸手打出租车司机,其和尹某某5没有往跟前去,尹某某3走到车头处也捡东西砸了一下玻璃。后来出租车司机下车跑了,他们就开车回家了。4、被告人尹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事发当晚,其没有感觉到车辆剐蹭,出租车在后面追着他们,尹某某3提出要动手打后面车司机,到了南会村附近,尹某某1先下车,拿了东西砸出租车车门玻璃,出租车司机拿了扳子,其就夺扳子,夺下来后其用扳子砸了对方车玻璃。尹某某1和司机撕打,当时就一个人没有下车,其他人都下车了。5、被告人尹某某1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尹某某3、尹某某6、尹某某2、尹某某4、尹某某5在邢台市唱完歌开车回家,和一辆出租车剐蹭,尹某某3让继续开车走,出租车一直在后面追,后来尹某某3提出打出租车司机,其他人都没有吭声,后来开到天梯山附近,其先下车,发现出租车司机没有下车,手里拿了一个扳子,其就从地上捡了一块东西砸了过去,将车挡风玻璃砸了,之后就和对方夺扳子,尹某某2也跑过来帮其夺扳子,尹某某2夺下来扳子后用板子砸了车玻璃,尹某某3、尹某某4、尹某某5也拿石头砸挡风玻璃,尹某某6当时在他们自己的车旁,过了一分钟,尹某某3跑回到车上说开车快跑,就开车走了。他们开的是尹某某3的白色奇瑞轿车。6、被告人尹某某3的供述与辩解,当天晚上唱完歌回家,尹某某1开车沿中兴路一直往西走,其感觉车剐蹭了一下,尹某某1说和别人的车蹭了,其说跑吧,后面的出租车一直跟着,到了滨江路桥,其有些心急就提出想打后面的司机,其他人没有反对,后来商量到一个偏僻的地方打他,到了天梯山那里,尹某某1第一个下车,之后是尹某某2,接着尹某某5、尹某某4也下了车,其想下车但是衣服被车挂住了,尹某某6没有下车,帮其打开了车门,下车后他们都回来了,见到出租车有几块玻璃被砸了。之后六人就回家了。路上听说尹某某1打人了,尹某某2砸出租车玻璃了。7、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6年1月27日晚上11点半左右,其开出租车在中兴西大街被一辆白色奇瑞轿车剐蹭,但对方的车没有停车,其就一直追着那辆车,到了天梯山附近,对方的车停了下来,对方的人都下来了,副驾驶的人从地上拿了石头就把车窗玻璃砸了,从车窗处拿石头打其,其就拿扳子自卫,后排的人就夺其扳子,几个人轮番砸车,打其。这帮人走了其才下车查看。对方车上应该是六个人。好像后排有一个人没有下来。其耳朵受伤,车玻璃被砸坏。在侦查阶段和尹某某3、尹某某5达成了和解。8、出租车被砸照片,证实出租车前挡风玻璃及侧窗玻璃被砸坏。9、邢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对被害人王某1伤情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1的伤情为轻微伤。10、价格认证结论书、被害人的租车协议、修车费用发票,证实被砸车辆的直接损失为2153元,还有一定间接损失。11、被告人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尹某某5被抓获归案,尹某某6、尹某某4、尹某某2、尹某某1、尹某某3投案自首。12、谅解书,证实六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六被告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六被告人法律责任。13、被告人户籍证明信,证实了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1、尹某某2、尹某某3、尹某某4、尹某某5、尹某某6随意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某1、尹某某2、尹某某3、尹某某4、尹某某6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征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4辩护人所提相符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尹某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尹某某3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尹某某4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尹某某5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尹某某6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郝春祥审 判 员  许文思人民陪审员  王 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立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