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饶发云与施院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发云,施院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民初30号原告饶发云,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丽江市古城区。被告施院钧,男,1984年11月13日生,白族,现住丽江市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发云与被告施院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饶发云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和麟峰审判员 陈先才审判员 王康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