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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瞿相臣与王胜志、白金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相臣,王胜志,白金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627号原告:瞿相臣,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王胜志,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白金国,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瞿相臣与被告王胜志、白金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瞿相臣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瞿相臣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瞿相臣负担。审判员  刘春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玲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