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瞿相臣与王胜志、白金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相臣,王胜志,白金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627号原告:瞿相臣,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王胜志,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白金国,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瞿相臣与被告王胜志、白金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瞿相臣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瞿相臣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瞿相臣负担。审判员 刘春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玲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