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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袁汉朝申请执行袁福祥履行判决义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汉朝,袁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2执35号申请执行人袁汉朝,男,现年47岁,住文县。被执行人袁福祥,男,现年47岁,住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陇民一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袁汉朝的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袁福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银行存款予以划拨,该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甘1222执35号执行案件已强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思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