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毅与桐梓县长盛租赁有限公司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毅,桐梓县长盛租赁有限公司,万昌琴,刘志强,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168号原告:杨毅,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炳,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梓县长盛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法定代表人:万昌琴,总经理。被告:万昌琴,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刘志强,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长征路。法定代表人:向中其,执行董事。原告杨毅与被告桐梓县长盛租赁有限公司、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万昌其、刘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杨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3元,由原告杨毅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声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