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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穆占胜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连义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占胜,王连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穆占胜,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连义,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穆占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连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汝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