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宇飞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宇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7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宇飞,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宇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宇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朱宇飞和同事在义乌市联合村镇银行的食堂吃晚饭,喝了一瓶红酒。同日22时许,被告人朱宇飞又和朋友在义乌市玩,喝了半斤左右的红酒。次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朱宇飞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义驾山小学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宇飞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宇飞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车辆信息,抽血视频,理化检验报告,前科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被告人朱宇飞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宇飞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宇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宇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