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毛永可、王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永可,王兴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保246号申请人:毛永可,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王兴来,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毛永可诉被执行人王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鲁1523民初16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王兴来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轮候),期限为2017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8日。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兴来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轮候),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