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终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小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小林,夏超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安县义峰路(汇龙世纪商贸城C61号)。法定代表人:夏超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华,德安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林,男,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德安县。原审被告:夏超明,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上诉人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小林及原审被告夏超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赣0426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有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源公司以“经公司财务审核,原审判决没有错误”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有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新友审判员 尹 强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殷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