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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祥腾、玉环县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祥腾,玉环县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破申1号申请人:黄祥腾,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申请人:玉环县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142号。法定代表人:周新华,董事长。2017年4月5日,因申请人黄祥腾与被申请人玉环县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本院执行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案件进行执转破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通知了被申请人玉环县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提异议的权利。被申请人玉环县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被申请人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理由是:其一,目前被申请人尚有他案执行款在玉环法院未分配。其二,被申请人对股东周新华尚有债权。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玉环县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6日,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股东为周新华、董西林、阮积基,其中周新华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其中股东董西林出资666.66万元,股份为66.67%;股东周新华出资166.68万元,股份为16.7%;股东阮积基出资166.66万元,股份为16.67%。2011年8月12日,法定代表人周新华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责令其退赔赃款1599.9万元,发还给被申请人。目前,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由董西林主持。2009年以来,被申请人在开发坐落于本市××街道东岙地块的嘉汇大厦时,与申请人黄祥腾等80余人因迟延交房及商品房交付面积差异导致诉讼。经法院判决,由被申请人共计赔偿1500余万元,该批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了部分(因经多次分配过,具体需进一步核实)。被申请人并欠玉环凯凌集团有限公司、董先平、陈秋华等债权人6000余万元。现被申请人也尚有部分周新华案执行款在本院未作分配,但远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务。本院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玉环县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受理的条件。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黄祥腾对被申请人玉环县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巧峰审 判 员  郑风雨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