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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召兵与金太平、青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召兵,金太平,青山,红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136号原告杨召兵,男,1973年10月3日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金太平,男,1987年11月3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青山,男,3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红梅,女,3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召兵诉被告金太平、青山、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召兵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红梅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召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召兵撤回对红梅的起诉。审判员  包哈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