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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7)闽0783刑初157号(刘贵福)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刑初15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贵福,男,199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贵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祖成、章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贵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刘贵福饮酒后无证驾驶闽H7K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建瓯市莲花路口往徐墩方向行驶,途经建瓯市上峰景城小区路口道路施工作业路段时,碰撞路面设置的警示标志,造成摩托车倒地、刘贵福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因被告人刘贵福昏迷无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遂将被告人刘贵福带至建瓯市立医院抢救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刘贵福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2.2mg/100ml。另,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贵福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刘贵福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望贵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建瓯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建瓯市公安局水源派出所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贵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贵福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贵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