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与陈式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陈式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024号之一原告: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家具大道新塘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264989440。法定代表人:林干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峰,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敏,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式蓬,男,汉族,1968年11月22号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式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7097元。在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后,原告未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0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叶汉光人民陪审员 叶翊良人民陪审员 方浩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