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郭煌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郭煌砰,郭小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26行审54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艳峰,主任。被申请人郭煌砰,男,生于1990年10月,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郭小慧,女,生于1992年9月,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郭煌砰之妻。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13日对被申请执行人郭煌砰、郭小慧作出安卫计征决(2016)第01-020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9120元,并于2016年9月13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安卫计征决(2016)第01-020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肖素莲审判员 陈英平审判员 夏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洁 搜索“”